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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储统管时期

  1963年2月,在北京召开了全国物资仓储工作会议。会后在全国范围内从中央到地方实行物资中转仓库的统一管理,先后将一机部、冶金部、煤炭部、石油部、化工部、轻工部、水利电力部、农机部、林业部、交通部、地质部、建工部和手工业合作社共13个部门在各地的94个物资中转仓库划归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管理,对货物实行“统一管理、分户记账、货属原主、随用随提”的原则。商业、供销合作社系统和国防军工部门的仓库,以及邮电、纺织、铁道等部门的专用库,由于专业性较强,仍由其主管部门管理。同时,为减少管理层次,在一些省市进行了储运机构合并。1964年9月,沈阳实行“三合一”(即:中央、省、市三级物资储运机构合而为一)。1965年,天津、武汉、西安、广州、重庆等地也陆续实行“三合一”。至1965年6月,国家物资管理总局已设有12个直属储运公司(处),即:天津、沈阳、上海、武汉、西安、广州、重庆、郑州、石家庄、昆明、贵阳储运公司和洛阳仓库筹建处。

  中转仓库实行统一管理(即后来所称的“统管”)后,显示了它的优越性:避免了物资同城倒库,节省了人力和运力;便于按物资分类专库专用,改善物资保管保养条件,提高了储运质量;便于统一调剂使用仓储设施,提高仓容和起重运输设备利用率,有利于加速物资周转和减少流通费用;便于统一建章立制,提高管理水平。在国民经济的调整、恢复时期,起到了积极作用。

  计划经济时期,国家物资总局储运局(包括后更名的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)下发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及办法,包括:国家物资总局储运局驻港机构业务管理办法(1978年11月)、国家物资总局储运局检验所业务管理试行办法(1978年12月4日)、国家物资总局储运总公司储运质量管理试行办法(1980年2月27日)、国家物资总局储运总公司储运生产调度管理办法(1980年)、国家物资总局储运总公司运输工作管理办法(1980年12月)、国家物资总局储运总公司关于考核露天物资苫盖率的若干规定(试行)(1983年2月)、国家物资总局储运总公司储运企业生产机械设备暂行管理办法(1983年8月)、库存物资盘点检查及帐外物资、无主货管理试行办法(1984年6月)等。这些管理办法、规定对储运行业的规范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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